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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疾病预防知识_企业员工职业病相关知识培训

wasd8456 发布于2024-09-08 08:31:08 疾病知识 53 次

本文目录一览:

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是

1、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规定的。这些法律法规都强调了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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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错。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预防职业病?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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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帽和安全带:用于保护头部和身体免受坠落、碰撞等意外伤害。在高空作业、建筑工地等危险场所,使用防护帽和安全带是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包括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呼吸防护用品、耳塞和安全带等。

如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1、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2、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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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女职工怎样预防职业疾病?

在难以避免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接触剂量;女工在月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重物等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低温、冷水等野外作业;女工在怀孕期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强烈振动的作业,不允许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毒物和超过卫生标准限值的放射性物质;怀孕满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间工作。

要重视女工职业卫生保健 一般妇女参加工业生产的时期多为青壮年,此阶段中,女职工一方面要参加工业生产,另一方面还要担负生儿育女的任务。如果她们在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生理过程中,得不到妥善的劳动保护,就会对健康产生直接影响,此外,有些职业性有害因素还能对下一代产生严重影响。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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